政策领域 |
政策要点 |
扶
贫
贷
款 |
l 支持国家农业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增加安仁县的基础建设贷款,适当提高国有银行对重点项目的投资能力。
l 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贷款投放,对于无利或亏损,但对于地区发展而言又不可缺少的项目由财政采取直接投资或对贷款进行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援。
l 县政府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募集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方式,成立扶贫担保基金及扶贫贴息基金。
l 扶贫基金通过金融帮扶方式,以小额担保贷款的手段,协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l 困难户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户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l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实行按季清息。在贷款期限内,利息由扶贫基金按季贴息90%,贫困户负责10%,贷款逾期不贴息。 |
金
融
网
点 |
l 设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专门管理扶贫贷款的发放,以及为在老少边穷地区创业和从事经营的企业提供融资业务。
l 由中央财政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
l 优先开展在安平等经济相对发达乡镇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建设工作。
l 在经济落后的偏远乡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在农村建立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机构的网点覆盖率。 |
保
险
事
业 |
l 积极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探索发展“水稻种植”险、“油茶种植”险、“烤烟种植”险、“油菜种植”险、“生猪养殖”险等多个保险品种。并根据安仁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及时提高保额,扩大承保规模。
l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发生时,可由巨灾风险准备金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l 利用政府行政网络资源和技术资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服务,明确协保单位的工作经费的合法性、标准和支出渠道等。
l 政府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绩效和服务的考核,根据考核优劣确定农业保险市场份额及财政补贴投放比例,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l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涉农信货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根据安仁实际情况建立投保情况与评级结果挂钩机制。
l 加快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投人、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涉农部门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 |
金
融
环
境 |
l 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行政审批和注册登记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l 对外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在安仁注册成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拨入营运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l 对在安仁投资设立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l 对于骗保农户,保险公司将其记人“黑名单”,并适时通过媒体曝光,或通过一定程序录人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
第一产业 |
企业
壮大 |
l 对引进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前三名的农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企业一定金额的奖励。
l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一定数量的银行贷款贴息;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建设,各项行政性收费即征即返,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l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同时获得农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不予重复计奖);对被评为国家级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认证的基地,按每个证书分别给予奖励。
l 对新建年出栏一百头以上猪场、千只禽场,达到规划设计标准并投入使用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l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一定的扶持。
l 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投资生产线和设备给予20%的资金扶持。 |
生产
基地
建设 |
l 制订新建农业基地奖励标准,每年对总养殖达到连片规模的基地,由县财政列支一定金额奖金予以奖补。
l 县财政列支一定农业发展资金,鼓励企业、中介组织通过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生产。
l 县财政提供一定资金用于畜牧业技术装备改造,鼓励规模养殖场推广先进养殖技术或配套粪污处理设备,着力解决畜牧业生产污染问题。
l 鼓励土地向大户规范流转,对新发生流转土地(林地)面积达补贴标准的种植大户,按每亩一次性给予资金补贴。
l 对全县新建和改造的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种鸡场、蛋鸡场,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贴。
l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场、基地),按级确定奖励金额。
l 县政府列支一定金额专项资金用于对种植大户、督办工作、重点乡镇等方面的奖补。 | |
产业
发展 |
l 大力推广农业机整、机播、机插、机防、机收等农机新技术,对实施农业全程机械化(五机)且面积一定规模以上的基地,每年按亩给予补贴,每年安排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不低于1000元。对国家重点推广机具,县财政安排不低于机具价格30%的补贴。
l 大力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对年服务面积达万亩以上(县域内)的农机合作社(大户),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l 对种植和水产养殖的特色高效农业生产基地,次年按亩给予补贴。
l 对新建连片温室大棚、连栋温控大棚达一定面积以上的基地,第一年按亩给予较大的资金扶持,第二年开始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l 鼓励规模生态养殖业,对饲养生猪万头以上的生态养殖场,饲养家禽10万只以上的禽场,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发展特色珍禽养殖,比照家禽养殖奖补比例予以补助。
l 对被评为乡村生态旅游四星级、五星级(行业认定)的休闲农庄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休闲农庄提高奖励标准。
l 对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模式(经农业部门认定)、应用面积达百亩以上的基地,当年给予适当金额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的,再适当调高奖励标准。 | |
第二产业 |
企业
壮大 |
l 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设立本县主导产业振兴专项资金,对三一重工、南方水泥等龙头企业,按要求比例进行配套。
l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自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的,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并申请国家支持。
l 对实施搬迁改造的加工制造企业,在用地指标、土地变现再投入、电力热力等要素保障、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
l 大力推进企业生产的节能减排装备产品应用,设立本县节能减排产品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购买高效节能低排放装备产品的生产企业。
l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对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减免,对重组企业在融资信贷、税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
园区
建设 |
l 充分利用政府投融资平台,为园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l 鼓励加工制造企业入驻县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并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水、电、汽、讯、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l 对符合振兴规划和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条件的产业聚集区,优先申报省重点产业聚集区,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和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优先配置,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予以调剂。 | |
产业
发展 |
l 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兴建标准厂房达到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县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一定补贴。
l 建立县政府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全程跟踪服务,无偿代办各种审批手续,按现行最低标准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l 在科技研发投入,项目贴息资金,新产品开发补助等方面向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倾斜,切实落实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对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产业化投资者实行重奖。
l 对符合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条件的装备制造业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l 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点项目、名牌产品和领先技术,以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的形式支持加工制造业的发展。 | |
第三产业 |
企业
壮大 |
l 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
l 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服务业申请者若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同意其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l 加大对内对外开放力度,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特别要注意引进“洋”字头、“央”字号的大型服务业企业和项目,一经确定,一律特事特办、优先安排,全程服务,全力保障。
l 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
l 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l 鼓励旅游企业低成本扩张,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设计费用依法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依法免收除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l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绎、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有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l 依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l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
产业
发展 |
l 设立县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县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
l 继续谋划一批能代表本县、本行业先进水平的大型服务业骨干项目,加大投资力度,确保服务业投资计划指标的完成。
l 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将列入本县红色旅游景点、旅游风景区和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贴。
l 实行规费减免,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运输管理费,10吨以上的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全年按10个月征收。
l 制定严格的考核奖惩办法,将重点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单位,配套具有激励性的奖惩措施。
l 入选为省、市重大重点策划包装的旅游项目,县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策划包装经费补助。
l 入选全省重大重点策划包装的旅游项目,分别进入省旅游局的湖南旅游信息网、省招商引资局的湖南招商信息网发布、面向全社会优化推介招商。
l 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适当的优惠或减免。
l 对投资县域道路桥梁、景区观光道路、供水供电配套等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收期内,给予营业税适当的减免。
l 对入选为省、市级的重点旅游项目,按照入选和如期实施结果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l 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对安仁旅游形象有较大提升的项目,县政府给予支持。
l 针对老人和少年儿童发展旅游休闲的专项产品和设施设置专项补贴资金,或通过免票等措施进行隐性补贴。
l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l 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县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
l 县政府设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引导扶持符合安仁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
l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
l 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l 定期编制和发布依据《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郴州市工商系统保护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方案》认定的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保护和推广安仁文化产业著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