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1.0.3 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并正确处理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绿色建筑的建设与评价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郊区的现象,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测点的气温差值(城市中某地温度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即热岛强度表示。本标准采用夏季典型日的室外热岛强度 ?T hi (居住区室外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值,即 8 : 00 ~ 18 : 00 之间的气温差别平均值)作为评价指标。
2.0.3 可再生能源
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
2.0.5 可再利用材料
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
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本标准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有关的内容,实施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
3.1.2 应以节约和适用的原则确定建筑标准。
3.1.3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
3.1.4 绿色建筑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2 绿色建筑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住宅建筑)或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 绿色建筑的评价原则上以住区或公共建筑为对象,也可以单栋住宅为对象进行评价。评价单栋住宅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住宅所处住区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2.3 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2.4 绿色建筑评价的必备条件应为全部满足本标准第四章住宅建筑或第五章公共建筑中控制项要求。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按表 3.2.4-1 、表 3.2.4-2 确定。
表 3.2.4-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等级 | 一般项数(共 40项) |
优选项数(共6项) | |||||
节地与室外环境(共9项) | 节能与能源利用(共5项) |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7项) |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6项) | 室内环境质量(共5项) | 运营管理(共8项) | ||
★ | 4 | 2 | 3 | 3 | 2 | 5 | -- |
★★ | 6 | 3 | 4 | 4 | 3 | 3 | 2 |
★★★ | 7 | 4 | 6 | 5 | 4 | 7 | 4 |
注:根据住宅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特点,符合条件的一般项数可能会减少,表中对一般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
表 3.2.4-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等级 | 一般项数(共 43项) |
优选项数(共 21项) | |||||
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 | 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0项) |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 |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5项) | 室内环境质量(共7项) | 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共7项) | ||
★ | 3 | 5 | 2 | 2 | 2 | 3 | -- |
★★ | 5 | 6 | 3 | 3 | 4 | 4 | 6 |
★★★ | 7 | 8 | 4 | 4 | 6 | 6 | 13 |
注:根据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特点,符合条件的项数可能会减少,表中对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
3.2.5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定量条款的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2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 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3 绿化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4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 3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2 ㎡ / 人。
一般项
4.1.5 选用已开发且具城市改造潜力的用地或在废弃场地上进行建设;若为已被污染的废弃地,需要对污染土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