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7 住区内部及附近无污染散发源。
4.1.8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 的规定。
4.1.9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 1.5 ℃。
4.1.10 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1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乔木量≥ 3 株 /100m2 绿地面积。
4.1.12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500m 。
4.1.13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荫。场地透水指标符合以下规定:
透水率 >0.5 × (1- 建筑覆盖率)
透水率:开发后基地透水面积÷基地总面积
优选项
4.1.14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如利用地下空间作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库或储藏室等用途。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 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4.2.2 当设计采用集中空调(含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取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一般项
4.2.4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4.2.5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如选用高效节能电梯。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的规定。
4.2.6 当设计采用集中空调(含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4.2.7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采取其它节能控制措施,其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规定。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
4.2.8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用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9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 5% 。
优选项
4.2.10 采暖和(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 80% 。
4.2.11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 10% 。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考虑传统与非传统水源的利用。
4.3.2 设置完善的供水系统,水质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且水压稳定、可靠。
4.3.3 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采用建筑自身优质杂排水、杂排水作为再生水源的,实施分质排水。
4.3.4 用水分户、分用途设置计量仪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5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 8 %。
一般项
4.3.6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7 绿化用水、景观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4.3.8 绿化灌溉采取微灌、渗灌、低压管灌等节水高效灌溉方式。
4.3.9 在缺水地区,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0 在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处理及利用方案。
4.3.11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3.12 采用非传统水源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小于 10 %。
优选项
4.3.1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 30 %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4.4.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相应产品质量国家或行业标准;其中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 ∽ 18588 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 的要求。
4.4.2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和部品,减少现场加工。
一般项
4.4.3 建筑材料就地取材,至少 20%( 按价值计 ) 的建筑材料产于距施工现场 500 公里范围内。
4.4.4 使用耐久性好的建筑材料,如高强度钢、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外加剂等。
4.4.5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中可循环利用、可再生利用的建筑材料分离回收和再利用。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利用的材料(按价值计)占总建筑材料的 5 %;可再循环材料(按价值计)占所用总建筑材料的 10 %。
4.4.6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利用工业或生活废弃物生产的建筑材料。
4.4.7 使用可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性装饰装修材料。
4.4.8 结构施工与装修工程一次施工到位,避免重复装修与材料浪费。